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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2019-07-06 18:10 字体:【

常教发〔2019〕7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宣教局,市直各学校:

《常德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教育局                       

2019年7月6日                       

常德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高学校食堂餐饮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食品安全条件的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相关办法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内中小学学生食堂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严格明晰的职能分工和责任管理体系,负责所辖学校学生食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推进学生食堂建设,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检查和抽查,指导学校全面做好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科学确定营养膳食指导原则,确保营养均衡。

第六条 学校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主体责任,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生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细则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成立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任委员会主任,行政领导、工会干部、后勤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乡村(社区)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膳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定期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对食堂的安全卫生、饭菜质量、价格等进行检查监督;适时进行食堂原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对本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经常听取、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食堂不断改进工作;每月组织一次食堂工作满意度测评,每学期组织一次对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的食堂开放日活动。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坚持分类施策原则。学校按照五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原则;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原则;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原则;有利于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原则;有利于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自营、劳务托管经营、整体托管经营、集约化供餐等方式开办学生食堂。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收回,自主经营。

第八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县级财政应落实政策要求,保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九条 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其他学生在学生食堂就餐。

第十条 实行公开择优原则。对选择劳务托管经营、整体托管经营或集约化供餐的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标,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托管或集约化供餐服务。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必须按照资质入围、招标择优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硬件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应在施工前将设计图纸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的硬件建设应该符合《常德市单位食堂建设改造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1. 食堂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2. 食堂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专间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3.食堂备(分)餐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且墙顶必须吊顶。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有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二次更衣室)。专间及通过式预进间(二次更衣室)内应设置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消毒灯)。

4.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

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6.食品处理区地面用无毒、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7.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安装自动闭门器。排气口及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10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8.设置食品留样专间,配备能满足食品留样需要的留样冰(柜)箱。

9.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餐饮具自行清洗消毒的学校食堂,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餐饮具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10.粗加工区至少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2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洗菜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标明其用途。烹饪区应配备有通风、排烟装置。

11.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备餐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12.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13.冷藏、冷冻设施数量满足需要;生熟分开存放,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实施明厨亮灶。重点公开的内容包括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摄像头安装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加工区,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

(二)烹饪区,可以看到地面、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

(三)专间、专用操作区域,可以看到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食品加工过程;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可以看到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等过程。

(五)食品留样区,可以看到食品留样的过程。

(六)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安装显示终端(显示器)公开加工过程。

鼓励中小学食堂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平台。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义务教育阶段伙食费不得超过属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高中教育(含中职学校)阶段学校应组织学生代表、家长代表进行食堂伙食价格听证,经教育行政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行明码标价,做到质价相符,学生自愿消费。

第十五条 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1名专(兼)职营养师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结合当地食材实际和当地口味特点制定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指导辖区内学校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学校应在用餐场所张贴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堂卫生检查评比情况;一周带量营养食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职责;膳食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大宗食材的进货来源、价格、数量等信息;食堂财务会计报表,成本核算表及上月伙食费收支列表;安全监督公开电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伙食费预收情况;上月满意度测评统计结果;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实行校长教师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轮流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悉心听取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建设性建议并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食堂满意度考评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月组织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每月满意率应达80%以上。一学年内出现两次月度满意度未达80%以上,自营食堂学校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食堂托管企业、集约化供餐企业不得续签下学年合同。

第十九条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票证保管制度。学校食堂应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所有票证参照附件格式粘贴、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二十条 建立学生食堂采购管理制度。

1.自营食堂或实行劳务托管经营的食堂应实行双人采购并每学期轮换一次。

2. 学生食堂不得采购、制作凉菜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必须采购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鲜黄花、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3. 鼓励使用本地名优农产品,推广使用冷鲜肉,少使用或不使用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2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并存档。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销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管理应做到专人、专柜。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 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湖南省健康体检合格证》并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堂内吸烟。

2.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堂食品加工设备、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食品加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用具和容器,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保持清洁。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堂经营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必须对学校学生食堂经营进行全面审计,每学期对部分学校学生食堂经营重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食堂文化建设。各学校要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食品安全、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如标语、手抄报、漫画等,引导学生安全用餐、文明用餐,把学生食堂打造成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中华传统美德传承的教育平台。

 

第六章 自营食堂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营食堂是指学校自主组建管理团队,集采购、存储、加工、售卖、成本核算等功能于一体,为学生提供餐饮保障服务。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学校自主经营学生食堂。

第二十九条 伙食费的收取。实行包餐制的学生食堂,伙食费每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伙食费标准预收;实行自选制的学生食堂,提供充值卡由学生自行充值,自愿刷卡消费。

第三十条 伙食费管理。学生食堂都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学校根据规模设立食堂专(兼)职会计、出纳,按照《常德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办法》要求建立食堂财务账薄,完整记录食堂经济活动且大宗食材必须开具正式发票。每月按时向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上报会计月报表和成本核算表并装订会计凭证存档。

第三十一条 规范食堂收支核算。食堂收入包括伙食收入、营养餐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食堂支出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水电气费用等,不得将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支出以及其他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计入食堂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5%。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伙食费的结算。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实行包餐制的食堂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额进行结算。学生因特殊情况连续三天以上未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如整体停课、开运动会、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等)造成不在学校食堂用餐的,以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餐数的,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退结。

第三十三条 规范食堂结余使用。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其它开支。

 

第七章  劳务托管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务托管经营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餐饮企业对学生食堂进行专业化劳务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务托管经营原则。学校按照食堂自营管理模式设立食堂独立账户,负责成本核算、食材成本的进销存管理,控制实际发生的学生伙食费70%用于食材成本。托管方负责专业操作和团队管理、水电气管理,实际发生的学生伙食费30%交由托管公司管理,自负盈亏。

第三十六条 托管企业基本职责与义务。

1. 托管企业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生产流程控制体系、服务流程控制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杜绝饮食安全事故发生。

2. 托管企业负责托管期内用于本食堂水电煤气及其员工工资等支出;托管企业承担托管期内由托管方责任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安全事故的损失等全部费用。

3. 托管企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健康证,并定期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4. 托管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学生食堂管理相关办法及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不得影响校容整洁。

5. 托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其员工在校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托管方负责。

6. 托管企业负责食堂的文化宣传策划,配合校方实施。

7. 托管企业负责员工保险的购买,一切劳资纠纷由托管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8. 托管企业必须出席校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的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就校方提出的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及时解决和采纳,以提高服务质量。

9. 托管企业在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承当事故的相应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10.托管经营期内托管方须服从属地管理,无条件接受当地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管,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师生满意度达标制”、“食材成本达标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本职责与义务。

1. 负责拟定托管合同及监管细则及满意度测评工作。

2.负责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堂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与规章,落实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与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以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负责按照食堂自营管理要求搞好食堂原材料的采购、储存、成本核算、每月与托管企业结算一次等工作。

4.负责收集学生对食堂的膳食卫生、质量等方面的满意度信息,及时向食堂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5.研究解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和餐饮质量。

第三十八条 退出机制。

1.托管合同期满后的餐饮企业自然退出。

2. 一学年内出现两次月度满意度未达80%以上不得续签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合同中止,托管餐饮公司无条件退出: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当地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出现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管理问题,不服从学校管理,不落实整改要求;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整体托管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整体托管经营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餐饮企业对学生食堂进行专业化整体托管经营及管理。

第四十条 整体托管经营原则。企业主要负责通过专业技术团队、专业进销存管理等方式对学生食堂进行全程管理和服务师生。学校负责委派专人参与食堂的入库、出库、菜品质量的全程监督和签字验收、伙食费收取及成本核算管理。食材价格参照常德市发改委汇总发布的《常德市城区主要民生商品价格对比表》,确保食材成本不低于实际发生伙食费的70%。

第四十一条 托管企业基本职责义务。

1. 托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生产流程控制体系、服务流程控制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建立食材可溯源体系,杜绝饮食安全事故发生。

2. 托管企业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报学校审核。

3. 托管企业在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承当事故的相应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托管企业为学校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托管经营期内托管方须服从属地管理,无条件接受当地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管,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师生满意度达标制”、“食材成本达标制”。

5.托管经营期间,托管企业必须独立经营,不得将食堂经营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或将部分窗口租赁经营,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托管企业在托管食堂经营过程中对外签定任何协议(含劳动合同)或法律文件均应以托管企业自身为主体,不得使用学校名称或其它类似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托管企业与学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与学校无关。

6. 托管企业对投标文件指定的食堂经理人选(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应书面授权(合同签订前提交授权文件原件),以招标时拟定的委派人员为准,应常驻学校负责本项目至托管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特殊理由需要更换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学校同意且更换人员的相关岗位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7. 托管企业所出的菜肴品种、价格、份量及比例,服务承诺必须按照投标书内容执行,不得超出标书范围;若调整价位、份量标准及比例,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校方同意。

8. 托管企业必须制定可行的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学习和演练,如发生停水、停电、失火或中毒等其他突发的紧急事件,可立即启用。

9. 托管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学生食堂管理相关办法及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不得影响校容整洁。

10. 托管企业负责学生食堂的文化宣传与布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职责与义务。

1.负责拟定托管合同及监管细则及满意度测评工作。

2.负责选派专(兼)职专业责任心强的食堂管理员,每学期轮换一次,主要对托管方资质、台账、食材质量和价格、环境卫生、安全防控、营养食谱、餐饮质量与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3. 负责委派专(兼)职人员参与所有食材的入库、出库管理工作。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4.负责委派专(兼)职人员搞好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并设立单独账户,其财务账目随时接受学校检查及上级职能部门的财务审计和检查。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材成本支出。

5. 负责委派专人搞好伙食费的收取,每月与托管企业结算一次。托管企业需向学校支付的电费、水费、员工住房租赁费(房费+水电费)、罚款等费用在当月营业额中扣除。校园卡为托管食堂消费的指定支付方式,营业时监督托管方不得收取现金,也不得以其它任何有价券形式进行交易(特定时间段学校允许的情况除外)。

6.负责对托管方餐饮质量的考核和对周带量菜谱进行审核。

7.负责配合托管方在就餐场所引导学生安全就餐、文明就餐。

第四十三条 退出机制。

1.托管合同期满后的餐饮企业自然退出。学校食堂房产和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扣,但损坏的需及时维修并确保正常使用。托管企业在经营期间自行添置的设备可以拆除带走或双方协商由学校折旧回购。

2. 一学年内出现两次月度满意度未达80%以上不得续签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合同中止,托管企业无条件退出: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区县市级以上(含区县市级)通报批评;出现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管理问题,不服从学校管理,不落实整改要求;直接成本不足70%,营运成本超过30%;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4.因托管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合同中明确应当退出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合同,限期退出。

5.对托管餐饮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或中标后分包他人的,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生食堂招投标。

 

第九章 集约化供餐管理

第四十四条 集约化供餐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餐餐饮企业对食材进行统一加工、统一包装、集中按时配送服务。供餐企业负责按照学校拟定的菜谱、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套餐送到学校指定位置。学校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签收与分餐工作。

第四十五条  餐饮配送企业职责与义务。

1.餐饮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生产流程控制体系、服务流程控制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及食材可溯源体系,杜绝饮食安全事故发生。

2.餐饮配送企业必须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中标注有“集体用餐配送”。

3.配送餐所出的菜肴品种、价格、份量及比例,服务承诺必须按照投标书内容执行,不得超出标书范围;若调整价位、份量标准及比例,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校方同意。

4.餐饮配送企业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中被评为B级以上,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个人卫生、生产用具及储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餐饮配送企业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健康证,并定期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6.餐饮配送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7.餐饮配送企业应遵守校方的规章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不得影响校容整洁。

8. 餐饮配送企业必须出席校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的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就校方提出的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及时解决和采纳,以提高服务质量。

9. 餐饮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如发生停水、停电或中毒等其他突发的紧急事件,可立即启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基本职责与义务。

1.负责拟定配送餐合同及监管细则及满意度测评工作。

2.负责配送管理、配送餐饭菜质量价格、品种口味营养、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日常监督。

3.负责督促餐饮配送企业做好配送餐的存储、加工、运输出售及餐具消毒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配送餐卫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防止配送餐受到污染和变质。

4.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深入企业不打招呼的检查。每次检查,都要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

第四十七条 退出机制。

1. 一学年内出现两次月度满意度未达80%以上不得续签合同。

2.供餐企业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经核实后将停止其供餐,取消其供餐资格;直接成本不足70%,营运成本超过30%;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食品或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食堂托管、集约化供餐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食堂托管、集约化供餐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

第四十九条 基本流程

1.申请。自主经营有困难的城区学校(非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自主选择食堂非自营模式,将《常德市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食堂社会化保障审核表》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3.招标。申请实行食堂托管、集约化供餐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分管副校长、分管食堂的后勤主任拟制招标方案和评分细则并经学校党组会研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对招标方案、评分细则进行审核,组织申请学校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发标、开标时间,会同驻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监督评标过程。申请实行食堂托管、集约化供餐的学校是招标的法人单位。学校纪检部门和随机抽取2名以上教师代表和3名以上家委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参与招标方案和评分细则的拟制,并全程监督招标评标过程。

4.合同签订。各申报学校与中标企业拟定的托管或集约化供餐合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五十条 招标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托管或集约化供餐服务。

2.申报学校制定招标文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禁止学校私自组织开展食堂托管或集约化供餐。

4.禁止采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程序。

5.禁止以教育部门或协会、学会认定的“企业名录”作为企业参与食堂托管服务或集约化供餐的前提与加分条件。

6.招标对象只对餐饮公司,不对个体经营或其他公司。

第五十一条 投标企业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有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企业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近三年内,企业在各级各行政监管部门不得存在不良记录,未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校企责任纠纷,无拖欠员工工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订基本要求。托管或集约化供餐企业必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必须向保障对象学校上交不低于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必须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卫生、质量、价格、利润空间、违约处罚、退出机制、合同期限等载明实质性条款;合同一学年一签,中标企业服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三年后必须重新招标。

 

第十一章  大宗食材招投标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大宗食材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豆制品、鸡蛋等。

第五十四条 学生食堂大宗食材必须向中标的优质供应商采购,不得自行另选供应商。

第五十五条  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鼓励使用消费本地名优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成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学生食堂大宗食材准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发布、修订、更新常德市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生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的准入名单,确保学生食堂食材原材料质量有保证、价格有优势、服务有保障。

准入基本要求:

1. 供应商资质须具有中国名优产品认证或中国驰名商标认证或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常德名品录》企业名录内且均在有效期内。

2. 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和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3. 供应商协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的同期市场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做到随行就市,买卖公平合理。

4. 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且年审有效。

5.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6.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7.具有相应的贮存能力、其贮存(仓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

8.配送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要求。

大米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354标准,并拥有SC编码。

面粉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355标准,并拥有SC编码。米粉必须符合DB42/T 206-2009标准。

食用油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1536标准,并拥有SC编码。

畜禽产品类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 2707标准。猪肉、牛肉必须由取得国家定点屠宰许可的屠宰场提供,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鲜鸡蛋必须符合GB 2748标准。

豆制品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2712-2014标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生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的准入名单。

第五十六条 择优选择供应商程序。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后勤副校长为副组长、工会主席、中层骨干、家委会代表为成员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实行整体托管或集约化供餐模式的相关企业也须派员参加。负责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书和拟定大宗食材采购需求(包括食材品种、品牌、质量要求、数量需求、价格要求等)。

2.学校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

3. 学校竞争性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书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对供应商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共同确定候选供应商并在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内及时公示。

4. 供应商确定后,学校(实行整体托管或集约化供餐模式的中标企业)与供应商按相关要求签订食品物资采购合同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采购物资数量、型号、规格及各项指标、交货期限、付款方式、验收办法、售后服务承诺、履行合同时出现违约情况时职责的界定与处理方式等。

 

第十二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投入本辖区内学校学生食堂建设、改造、添置与维修,确保学校食堂配有足够的生熟食物冰箱(柜)、消毒柜、留样柜、保温餐台、餐具保洁柜、存贮柜、货架、餐座椅、灭火器、灭火毯、急救包、灭“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常规设施设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煤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供餐直接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其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十九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食堂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增强防范应急事件的能力,提高处置事件的水平。

第六十条 当发生学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2.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4.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

5.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6.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改、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监管。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第六十二条  建立暗访制度。驻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应建立常态化的随机暗访工作机制,加大暗访工作力度,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六十三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市、县、校三级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举报网络,建立直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市、县、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配送餐)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违规托管和自营、监管缺位、强制搭餐、价实不符等问题突出、整改工作走过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公开通报,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十七条 对食堂物品采购和验收入库等环节把关不严,造成食堂物品价格虚高、以次充好、掺假使杂等和进出库物品账物不符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实行严肃问责,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食堂出库物品在制作过程中和成品出售过程中监管不力,造成直接成本与《湖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要求的伙食标准比例偏差较大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实行严肃问责,视其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6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