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教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选择在市监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3%) | 1.对办学许可证、从业人员教学资质等的监督检查; 2.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4.对违规收费的监督检查; | 7—8月份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 |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选择在市监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市直民办学校 | 1.党的建设监督检查。包括办学方向、党组织建设、作用发挥、保障机制、思政德育工作。 2.办学条件监督检查。包括举办者投入、师资队伍、基本条件、办学地址。 3.依法治校监督检查。包括学校名称、证件情况、学校章程、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履职、监督机构人员构成及履职、其他组织、处罚惩戒情况。 4.财务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包括制度建设、收费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 5.办学行为监督检查。包括师德师风、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 6.师生权益监督检查。包括教师权益、学生权益。 | 12月份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一次 | 市社会力量办学事务中心 | 否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