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切实加强对职业学校的管理,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规范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作出以下规定。
一、专业设置
(一)规范专业设置。学校所设置专业的名称必须与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一致,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国家控制专业(如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管理,严禁以联合办学、合作办学或教学点、分校等名义开办国家控制专业。
(二)加强新办专业管理。学校申办新增专业和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要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具有完备实训、师资和人才培养方案等条件,经市教育局评估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申报招生计划。
(三)加强专业评估。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评估制度,对评估不达标的专业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专业停止招生。
二、教学管理
(四)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基本学制实行 2.5+0.5模式(即校内学习时间两年半,顶岗实习时间半年),确有困难的可设两年过渡期,即从2016级招收的新生开始,一律实行2.5+0.5模式。每学年教学周数不低于36周,每周在30学时以上。
(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要特别重视音体美等课程的开设,不得在课程设置、教学时间上短斤少两。要高度重视社团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学生素质。
(六)严格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开学和放假的相关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开学、放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健全常规管理和专业教学制度,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工作计划、教学例会制度、班级教学日志制度、教学检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的备、教、改、辅、考、实训等常规教学活动进行督查。
(八)落实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全面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办学水平综合评价。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文化素质和专业能力考核制度,实行全市文化课统一考试和专业技能抽查考试。
(九)加强教材教辅管理,规范教材教辅选用程序。公共课必须选用省教育厅公布的《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公共课教材用书目录》中的教材,专业课、选修课教材和教辅资料由市中职教材选用专家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选评,推荐使用。选评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学校要成立由专业教师、行业专家为主组成的教材选用小组,在省、市推荐目录中进行选用,杜绝盗版等不合格教材进入课堂。
三、招生与学籍管理
(十)加强计划管理。中职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任何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十一)加强招生宣传。中职学校须按统一规定制作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并在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上注明“已经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严禁虚假宣传。
(十二)严明招生纪律。禁止买卖生源,学校招生工作经费,只能列支招生宣传所需费用及接待、差旅费。各项支出的具体标准,分别依据市场价格和当地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要求据实结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学校招生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招生工作经费。严禁中介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聘请社会人员招揽生源,不得按学生人头付给中介招生经费,也不得通过给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个人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方式招揽生源。
(十三)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办法,严禁虚假注册、重复注册和超范围注册。严禁学校之间互挖生源,对互挖的生源一律不予注册。
(十四)加强控流保学。学生年巩固率一般要保持在90%以上,做到招得进留得住。
四、实习实训管理
(十五)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认识实习不超过一周,跟岗实习不超过二周,顶岗实习不超过六个月。顶岗实习原则上只能安排在三年二期。
(十六)实行顶岗实习备案制。各校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前应将包含实习人数、实习专业、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实习时间等内容的实习方案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不得以社会实践代替顶岗实习,不得打破既定教学计划安排临时性顶岗实习。
(十七)学校、实习单位、学生要签订三方协议,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共同组织管理,并为学生购买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实习责任保险。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有偿代理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十八)严禁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每天工作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严禁以任何借口克扣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任何单位和教师严禁在学生实习实训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安全管理
(十九)各校要按规定设立安全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安全工作。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各类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等安全稳定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及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并实施安全、卫生等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二十)切实保障校内外活动安全。组织大型集体户外活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举办大型校外活动按要求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制定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杜绝发生危险事故。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的安全管理。按规定防控学校体育运动风险。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防止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的发生,杜绝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信息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对照以上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将定期开展中职学校办学行为专项督查,把督查情况和年度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考核紧密结合,并依法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计入办学行为不良记录档案,定期予以通报,并与学校评估、招生计划、项目安排、经费支持、校长考核评先、教师晋级评职等紧密挂钩,实行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