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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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教通〔2017〕8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宣教局,各市直学校: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教育局    

2017年5月18日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支教工作管理,提高支教工作实效,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教主要指:

  (一)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民族地区支教(以下简称“三区”支教);

  (二)结对交流;

  (三)送教下乡;

  (四)援藏、援疆;

  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对外教育交流等可纳入支教工作管理。

  凡参与上述工作或活动的教师,均可视同具有相应支教工作经历。

  第四条  支教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

  (二)严格要求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三)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支教程序

  第五条  支教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编制年度支教计划,印发文件。

  (二)教师申请。学校宣传动员,符合当年支教条件的教师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年体检证明。

  (三)学校推荐。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等额推荐支教对象,并在校内公示。

  (四)选派到岗。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支教名单后,统一组织支教教师到受援学校报到上岗。

  (五)考核备案。依照本办法对支教教师进行考核,并填写《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考核登记表》,认定其支教工作经历。

  第六条  支教计划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下达,必要时商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结对交流、送教下乡计划由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申请支教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身心健康,师德师风无不良记录,有一定工作实绩。其他选派条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选派支教教师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应优先选派。

  派出学校不得因选派支教教师影响本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九条  建立支教工作公示制度,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章 支教管理

  第十条  支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要分别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的管理与考核,以受援学校为主。受援学校每学期将支教教师的考勤、工作量、担任班主任或开展教学教研等情况,以书面方式向派出学校通报。

  派出学校主要根据受援学校通报的情况,确定支教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等次和绩效工资核发标准。凡考核不合格的,其支教经历不予认可,并扣除相应支教经费、年度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支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其他活动。每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述职,并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支教教师要坚守支教工作岗位,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人员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派出学校另外选派合适对象顶替。

  对擅离职守或雇人顶岗的,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派出学校、受援学校疏于管理、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校长问责。

  第十四条  支教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区”支教等专职支教形式,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进行。不满一个学期的原则上不计算为支教时间,满一个学期但不足一学年的可合并计算实际支教年限。

  送教下乡等兼职支教形式,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支教时间。原则上累计送教60课时以上才能计算为一个支教年。

  第四章  支教保障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支持,落实倾斜政策,确保支教工作组织有序,推进有力。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表彰奖励优秀支教教师。

  第十六条  派出学校要保障支教教师安心工作,不再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要关心支教教师的生活,协助受援学校解决其实际困难;要解决支教教师的后顾之忧,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险。

  第十七条  派出学校要保障支教教师的待遇。支教期间,支教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包括绩效工资)仍由派出单位发放,与其他教职工一视同仁。

  支教期满,支教教师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受援学校要为专职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教期间,专职支教教师在受援学校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及支教教师本人,要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分清责任。

  建立支教工作突发事情预警应急反应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及时沟通。

  在支教期间,支教教师要遵纪守法,恪守公德,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和教师形象。支教教师因个人原因引发纠纷或发生人身财产损失,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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