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通〔2017〕8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宣教局,各市直学校: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教育局
2017年5月18日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支教工作管理,提高支教工作实效,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教主要指:
(一)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民族地区支教(以下简称“三区”支教);
(二)结对交流;
(三)送教下乡;
(四)援藏、援疆;
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对外教育交流等可纳入支教工作管理。
凡参与上述工作或活动的教师,均可视同具有相应支教工作经历。
第四条 支教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
(二)严格要求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三)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支教程序
第五条 支教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编制年度支教计划,印发文件。
(二)教师申请。学校宣传动员,符合当年支教条件的教师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年体检证明。
(三)学校推荐。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等额推荐支教对象,并在校内公示。
(四)选派到岗。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支教名单后,统一组织支教教师到受援学校报到上岗。
(五)考核备案。依照本办法对支教教师进行考核,并填写《常德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考核登记表》,认定其支教工作经历。
第六条 支教计划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下达,必要时商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结对交流、送教下乡计划由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申请支教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身心健康,师德师风无不良记录,有一定工作实绩。其他选派条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选派支教教师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应优先选派。
派出学校不得因选派支教教师影响本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九条 建立支教工作公示制度,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章 支教管理
第十条 支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要分别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的管理与考核,以受援学校为主。受援学校每学期将支教教师的考勤、工作量、担任班主任或开展教学教研等情况,以书面方式向派出学校通报。
派出学校主要根据受援学校通报的情况,确定支教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等次和绩效工资核发标准。凡考核不合格的,其支教经历不予认可,并扣除相应支教经费、年度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支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其他活动。每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述职,并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支教教师要坚守支教工作岗位,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人员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派出学校另外选派合适对象顶替。
对擅离职守或雇人顶岗的,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派出学校、受援学校疏于管理、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校长问责。
第十四条 支教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区”支教等专职支教形式,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进行。不满一个学期的原则上不计算为支教时间,满一个学期但不足一学年的可合并计算实际支教年限。
送教下乡等兼职支教形式,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支教时间。原则上累计送教60课时以上才能计算为一个支教年。
第四章 支教保障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支持,落实倾斜政策,确保支教工作组织有序,推进有力。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表彰奖励优秀支教教师。
第十六条 派出学校要保障支教教师安心工作,不再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要关心支教教师的生活,协助受援学校解决其实际困难;要解决支教教师的后顾之忧,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险。
第十七条 派出学校要保障支教教师的待遇。支教期间,支教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包括绩效工资)仍由派出单位发放,与其他教职工一视同仁。
支教期满,支教教师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受援学校要为专职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教期间,专职支教教师在受援学校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及支教教师本人,要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分清责任。
建立支教工作突发事情预警应急反应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及时沟通。
在支教期间,支教教师要遵纪守法,恪守公德,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和教师形象。支教教师因个人原因引发纠纷或发生人身财产损失,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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