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3-03004
各县市区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宣教局,市直各教育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常德市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教育局
2023年6月1日
常德市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处罚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招生环境,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全市公办、民办的普通高中学校、中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中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中小学招生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五条 对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在中小学招生工作中,以下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无计划、违规超计划组织招生的;
(二)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的;
(三)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的;
(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的;
(五)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六)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赞助费”“择校费”的;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的;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的;
(九)在中职学校招生中买卖生源的;
(十)违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或学籍造假、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的;
(十一)买卖所谓入学“指标”“学位”,为违规择校提供便利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教育系统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招生规定:
(一)在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学校借(寄)读、学籍注册等问题上,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递条子,干预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伙同学生家长造假的;
(三)接受学生家长或关联人吃请及有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四)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谋取利益的;
(五)不遵守招生规定,煽动、参与、策划聚众滋事、无理取闹和非法上访的;
(六)其他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县市区教育局长为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招生工作相关科(股)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是主要责任人,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违规执行招生文件政策,或对辖区内学校和个人违规招生行为查处不力的,给予该县市区教育局通报批评处理,取消全市教育系统年度绩效考核和教育督导评估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及县市区教育局相关责任人市级(含市级)以上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学校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退还或没收违规收取的费用,限期整改到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该校下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报省教育厅建议暂停或取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中职资格,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取消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在招生工作中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停职、免职,再查处,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教育系统教职员工有违规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招生机构将向媒体曝光有关情况,相关案件线索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校招生违规和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线索或接到实名举报后,应对信息来源严格保密,并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其教职工有涉嫌我市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的,将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