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教育局关于注销张鑫教师资格的公告
张鑫,男,汉族,1985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0018,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20074301140000677,原任澧县城头山镇中学教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强迫交易罪于2022年3月24日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事判决书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2)湘07刑终1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受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申请教师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鑫作出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理,对其原有教师资格进行注销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丧失教师资格时间从刑事判决之日起。
特此公告。
常德市教育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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