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1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直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
2 | 违法颁发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普通高中学校 | ||
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中等层次学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
4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5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6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7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8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9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0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1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计财科、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2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3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4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5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计财科、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6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7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8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计财科、社管办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
19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计财科、社管办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 ||
20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计财科、社管办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 ||
21 |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计财科、社管办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 ||
22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计财科、社管办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中等层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 ||
23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人事科 |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持有教师资格证并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人员及其他公民 | ||
24 | 弄虚作假、骗取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人事科 |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及其他公民 | ||
25 |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人事科 |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及其他公民 | ||
26 |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常德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 | ||
27 |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常德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 | ||
28 | 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常德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 | ||
29 |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常德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 | ||
30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常德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 | ||
31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 市教育局 | 安全科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
32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常德 市教育局 | 人事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 公民 | 自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33 | 民办中等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 市教育局 | 社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申请筹设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 |
34 | 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 市教育局 | 学前办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法人(全市幼儿园) | ||
35 | 中小学德育、体育、艺术、国防和校外教育工作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 市教育局 | 基教科、体卫艺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 法人(全市普通中小学) | ||
36 | 对学校安全工作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 市教育局 | 安全科、学前办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法人(全市普通小学幼儿园) | ||
37 |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督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 市教育局 | 安全科、体卫艺科 勤管办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2002年第14号)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 法人(全市普通小学幼儿园 | ||
38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 行政检查 | 常德 市教育局 | 语委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评估、督导内容。 | 法人(全市普通小学幼儿园 | ||
39 | 各类贷学金、助学金发放 | 行政 给付 | 常德 市教育局 | 资助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42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国家组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公民(各阶段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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