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
根据 《常德市司法局关于梳理公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常司发〔2020〕18号)文件要求,我局按照法律法规等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现予以公示:
市教育局关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学历证书 |
申请教师资格证认定(高中阶段)时提供的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育部门 |
教育部认定的高等院校 |
2020.6.28 |
2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证认定(高中阶段)时提供的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育部门 |
教育部考试中心 |
2020.6.28 |
3 |
体检合格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证认定(高中阶段)时提供当年的体检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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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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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
4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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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民办学校审批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的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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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住房、公证处、银行等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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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
5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高中民办学校审批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的人员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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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教育、财政等 部门 |
202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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