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教育局 关于重新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31 11:15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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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发改价费〔2021〕212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产业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发展改革商务统计局、财政局、宣教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发展改革统计局、财政局、教育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教局:

为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限高收费标准:

1、市城区(含鼎城、德山、柳叶湖),省级示范园保教费65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保教费58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保教费430元/生·月;标准园保教费370元/生·月。

2、县市(管理区),省级示范园保教费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保教费53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保教费400元/生·月;标准园保教费340元/生·月。

二、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不超过30%。

三、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公办幼儿园年度收费标准时,应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赠情况下调收费标准。

四、公办幼儿园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五、涉及公办幼儿园收费的其他规定按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16〕395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常 德 市 教 育 局

2021年5月31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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