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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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宣教局、文旅广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常德市教育局         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5月4日


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 关规定,现就常德市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小学生核心素养。

二、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对全市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 推进艺术普及,促进行业发展。到 2023 年底,全市建立艺术类培训机构协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艺术类培训机构动态监管100% 覆盖;到 2025 年,实现全市艺术类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 100%,促进艺术类培训机构服务更优质、行业更规范。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见附件 1 ) 、《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流程》(见附件 2)等政策文件,强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服务内容、场所设置、人员师资、资金管理、监管模式等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市联动、跨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督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确保艺术类培训机构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实现动态监管。

2.严格准入审核。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文旅广体审核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再按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过渡期内审核的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完全符合条件和存在隐患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分别给予审核准入、整改过渡、停业取缔等相应措施,并补充完善审核程序及相关资料。

3.规范培训行为。艺术类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好课程设置、培训内容、教师资质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要制定与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要择优选用、编写教材保障教学质量,严格按照课程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行政、服务等人员管理,实行学员实名登记注册制,建立规范的学员花名册,开展教职人员定期考核。压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设施设备齐全,建立“人防、物防、 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筑牢艺术培训行业安全底线。

4.落实常态监管。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艺术类培训机构教学、培训、人员、资金、安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对艺术类培训课程的设置类别、教学内容、教材编写等内容进行审核,指导培训机构加强教学队伍管理,提供艺术教学专业支撑。要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艺术类培训机构定期开展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进一步压实培训机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要重点做好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督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监督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 5000 元,严防 “退费难” “卷款跑路”等现象。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艺术类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定期公布“黑白名单”。对存在培训资质、培训质量问题、资金纠纷问题、安全隐患问题的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职责分工

1.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文旅广体、市场监管和民政等部门负责艺术类培训机构信息公开、证照管理、审批事项变更、预收费纳入监管、培训行为规范(禁止开展学科培训、培训时间合规、 招生简章备案、培训服务合同签订、财务管理合规)和党的建设工作、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等事项;单独或联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

2.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文旅广体部门共同对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地、设施器材、培训项目(目标、计划、课程内容)等进行审核、备案、监管;文旅广体部门可单独或联合教育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督促检查。

3.住建部门负责出具培训场地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入职查询结果。

5.按照“管合法必须管非法”“联合审批共同监管”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64 条之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文旅广体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或者民政等部门对无证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置。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属地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要以准入审批、课程监督、日常管理等环节为牵引,建立任务清单, 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管理职责。要紧扣目标任务,密切配合、有效履职、形成组织合力,进一步完善艺术类培训机构属地管理工作机制,杜绝管理职能“死角”。

2.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艺术类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建立预收费规范流程和资金监管预警制度,对容易产生风险的现象进行预判,避免出现 “卷款跑路” 现象,最大程度保护群众利益。

3.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市要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定期公布检查结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以及违规举办竞赛等情况,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附件:1.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2.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流程


附件 1

 

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2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准入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相关的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美术(含书法) 、戏曲戏剧(含曲艺)等文化艺术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的文化艺术服务的机构。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举办者 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举办主体,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如有两个及以上的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比例、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机构名称 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同时使用一个名称。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艺术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条 开办资金 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 50 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五条  党建工作 艺术类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机构章程  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依章程建立行政、教学、财务、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艺术类培训机构章程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载明下列事项:

1.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属性;

2.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3.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4.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机构资产的来源、性质及财务制度等;

5.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设置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3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每个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 3 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 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第八条 培训师资艺术类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满足艺术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第九条 人员管理 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中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5%。

培训机构拟招用从业人员必须有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四、场地设置

第十条 场所条件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要求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22〕3 号)有关规定,取得住建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通过且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工业厂房、仓库、居民住宅、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和房屋安全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3 年。

培训场所的设置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等相关规范要求,培训对象为 12 周岁及以上学生的须设置在 5 层及以下楼层,培训对象为 12 周岁以下学生的须设置在 4 层及以下楼层,其中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应选用 3 层及以下楼层。

第十一条 面积条件 艺术类培训机构实际教学场所面积应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十二条 设备配置 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5 米,地面宜采用木地板或铺设燃烧性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第十三条 培训安全艺术类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建筑、消 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含加工制作),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为培训学生提供住宿。

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 30 天;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五、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要求 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内容课程。培训活动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培训教材,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上予以公开,正式出版物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自编材料的培训机构,应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以保证质量,自编材料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研发、审核、选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 保管、备查,纸质版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 1 年,电子版保管期限不少于 3 年。

六、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资金安全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面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 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且超过 5000 元的费用。收费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规定的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艺术类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七、审批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流程 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先证后照”原则,依次完成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审批流程。举办主体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 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报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一址多用”。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区县或跨区县设立培训点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八、附则

本准入指引自下发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本指引实施之前已在教育部门审核登记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原则上继续沿用以前的标准和要求,两年内逐步完善相关条件;未在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又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必须在六个月之内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2

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流程

  

一、法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

《湖南省教育厅等 6 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二、准入审核主体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 举办者向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准入申请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文化艺术类培训范围;

3.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5.有与培训类别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6.有与培训类别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准入申请材料                                     

1.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见附件 1);

2.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或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备案表(见附件 2);

4.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备案表( 见附件 3);

5.培训场所房屋建筑验收合格证明(或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权属证明、消防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内部结构平面图(需标明实际用于培训的区域、面积)。如场所为租赁的,还需提供不少于 3 年的租赁合同;

6.党组织建设材料,包括培训机构党组织拟任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党组织建设方案,党员人数不足 3 人的,要说明从业人员中党员所属党组织关系;

7.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 4)、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业(专业)能力证书、学历证书、 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看原件, 留复印件);

(无犯罪记录查询步骤:培训机构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交入职查询申请及从业人员花名册→教育部门向公安部门出示查询申 请→培训机构将教育部门查询申请报送公安部门→查询结果反 馈教育部门

8.开办资金验资证明(开办资金账户应与资金监管账户一致,机构提供银行的存款回单或者银行凭证 ;

9.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见附件 5) ;

10.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准入审核程序

( 一 ) 行政许可

1.受理。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申报或预先核准后,向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教育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6)。

2. 审核。文旅广体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目标、计划、课程内容)、培训内容的审核,负责培训机构现场勘察(包括对培训器材、场所内部设置进行核验),并出具《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勘察表》(见附件 7)及《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见附件 8);教育部门负责办学投入、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党组织建设等其他方面的审核工作。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要对提交的材料完成审核及实地查看, 并给出是否达到设置标准的审核意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 机构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 9)。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 审批。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结论,出具审核意见书。同意设立的,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步颁发办学许可证。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举办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5.登记。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审批通过后 20 个工作日内,凭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履行注册登记职能。逾期未申请登记且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收回办学许可证。完成后,机构应将登记证书复印件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办结通知书》(见附件 10),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区县或跨区县设立培训点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 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在发生变更前提交《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11),经教育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不再从事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销,自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作出注销后向文旅广体部门、教育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doc

            2.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备案表.doc                                     

            3.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备案表.doc

            4.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doc

            5.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doc

            6.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7.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勘察表.doc

            8.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doc

            9.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doc

           10.办结通知书.doc

           11.常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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